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20]3号)的通知精神,我局把学前教育、义务阶段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的具体改革措施公告如下: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联系人:张燕芳 联系电话0763-5820852)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2020年9月24日